原告腾讯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问渠成裕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主张,《王者荣耀》游戏是其自2015年10月起开始运营的游戏,一经推出即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且,腾讯公司在饮料、餐饮等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系密切的领域与麦当劳、可口可乐公司进行了积极合作,游戏的受众群体与饮料、酒精饮料、餐饮等相关领域的受众高度重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者荣耀》游戏于2015年10月23日公布、10月26日上线,诉争商标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9日,二者时间相距不到一个月,但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以“王者荣耀”作为关键字的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19日的百度搜索指数显示,2015年10月28日该搜索指数曾出现150 000的峰值,同时亦有该游戏上架首日在“免费榜”排名第一以及保持持续热度趋势、游戏相关获奖情况等相关报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王者荣耀》游戏属日常娱乐范畴,根据行业特点,游戏的周边产品通常会涵盖饮料、食品、日用品等多种商品,且原告亦举证证明已与麦当劳等合作开发了多种饮料等周边产品,“王者荣耀”作品名称的知名度所及的范围能够及于日常生活领域。
诉争商标“王者荣耀”与《王者荣耀》游戏作品名称一致,构成标志近似。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亦为日常生活领域的商品,该类商品受众与游戏受众的重合度较高,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白酒等商品是原告的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原告的作品名称“王者荣耀”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因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